2019年9月26日晚上21时许,惠某持C1机动车驾
驶证,驾驶陕XXXXX号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刮,经警呼气式
酒精检测仪接测结果为334mg/10ml,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
审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清涧县检察院于2019年
11月1日向本院提公诉,2019年11月18日早上十点,清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惠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四)......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惠某将面临刑拘。
醉驾行为已从行政处罚转为刑事处罚,从法律层面加大了打击力度,加大了醉酒驾车者的违法成本。
清涧县人民法院 关婕